(一)原始取得
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,根据法律的规定,取得新建房屋,无主房屋所有权,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:(1)依法建造房屋;(2)依法没收房屋;(3)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;(4)合法添附的房屋(如翻建,加层)。
(二)继受取的又称传来取得,是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房屋所有权,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。
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普遍的方法,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:(1)房屋买卖(包括拍卖);(2)房屋赠与;(3)房屋相互交换。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,发生效务,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。
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的的房屋所有权,指因被继承人死亡(包括宣告死亡)的法律事件,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,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,继承的房产如果未分割,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。
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
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权,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房屋享有占有,使用,收益,受赠等方式取得,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,一般称之为“私房”。主要是通过新建,购买,继承,受赠等方式取得,公民可以自己使用,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,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,收益权能与所有劝分离,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,自己可以丛中获益。
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,属于公民的“私有财产”,受到法律的保护,任何单位或工人不得侵犯。但公民也知识享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,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,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。
|